原告肖X。
委托代理人罗旷,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肖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李XX由原告肖X抚养,被告李XX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XX承担。
被告李XX答辩要点:双方有和好可能,李XX方不同意离婚。如离婚,婚生女孩李XX由被告李XX抚养,原告肖X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500元,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元。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0年上半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株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孩李XX。因感情不合,2012上半年,肖X离家外出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以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未到一年,双方因家庭事务多次争吵,后又因双方缺乏沟通导致矛盾激化。双方均不够理智,只要双方能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不计前嫌,学会互让互谅,尚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肖X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
书 记 员 张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