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李XX、李*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旷律师

案件详情




公*机关*洲市天元*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4月被原株洲市北XX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三年,宣*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2月22日被原株洲市北XX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1995年2月24日刑满*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于2013年1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天元*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4年1月28日被株洲市天元*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X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于2013年1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天元*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4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李X,女,因涉嫌犯敲诈勒索*于2013年1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天元*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晏XX,湖南XX律师。


株洲市天元*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李XX、李X犯敲诈勒索*,于2014年3月24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并组成*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公*,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邹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罗X、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晏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X发现其女朋友被告人李X与被害人王XX有*正当男女关*。当晚,被告人王X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李XX(系被告人李X之兄),并与被告人李XX、李X在株洲市芦淞区XX内商*:由被告人李X应*与被害人王XX在宾馆会面,再由被告人王X、李XX等人到宾馆房*内抓约会“现场”,然后**害人王XX索*钱*。2013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X纠集“帅*”(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告人李XX在株洲市XXXX307房*内抓到被告人李X与被害人王XX约会“现场”。被告人王X等人先在该房*对被害人王XX殴打,然后*被害人王XX带至株洲市芦淞区XX边,对被害人王XX进行威胁并再次殴打。被告人王X以被害人王XX与被告人李X发生不正当男女关*为由,向*害人王XX索*15万**金。当天下午,被告人李XX持被害人王XX的工商*行卡取得现金10.1万*,被害人王XX还被迫写下一张5万**借条后*得以脱身。之后,被告人王X、李XX多次打电话或者到被害人王XX的广***公***5万*。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X、李XX在株洲市天元*XX印*酒店608房*向*害人王XX索*现金5万*。当被告人王X、李XX离开酒店时,公**员将其两人抓获,并扣押现金5万*(已退还被害人王XX)。案发后,三被告人退还被害人王XX现金10.1万*,并赔偿被害人王XX损失1.9万*,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李XX、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害人王XX的报案材料及陈*,证人吴X、刘XX、袁XX、周XX、曹X、王X的证言,株洲市公**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湘株)公(刑)鉴(法*)字(2013)922号法*学人体损伤程*鉴定书,辨认笔录,株洲市公**天元*局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文*清单,株洲市天元*XX印*酒店监控录像,现场照片,XX酒店住宿*记表、春天印*商*酒店结帐凭证,被害人王XX的工商*行卡的存取款清单,被害人王XX被迫写的协议书、借条、坦白*,原株洲市北XX人民法*(1992)株北法*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株洲市公**天元*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材料及办案说明,被害人王XX出具的谅解*,被告人王X、李XX、李X的户籍*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李XX、李X以非法*有*目的,采取暴*威胁、要挟的方*,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勒索*。三名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李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X起次要作用,是从*,依法*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均依法**处罚。三名被告人已退还所敲诈的钱*,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处罚。公*机关*控被告人王X、李XX、李X犯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的罪名成*。被告人王X的辩诉人提出被告人王X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处罚的辩护理由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处罚的辩护理由成*,本院以采纳。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系初犯、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程*,本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均有*罪表现,没有*犯罪的危*,宣*缓刑对所居*的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对三名被告人均依法*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王X、李XX均适用《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X适用《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敲诈勒索*,判处有*徒刑三年,宣*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万*;


二、被告人李XX犯敲诈勒索*,判处有*徒刑三年,宣*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万*;


三、被告人李X犯敲诈勒索*,判处有*徒刑二年,宣*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被告人于*决生效后*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XX


人民陪审员  黄 琰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宾XX


附《中华*民共和**法》相**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者单*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上有*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罪行处罚。


对于*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


对于**,应*从*、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下有*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下列条件的,可以宣*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的人、怀*的妇女和*满*十五周*的人,应*宣*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罪表现;


(三)没有*犯罪的危*;


(四)宣*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


宣*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下,但是不能*于*个月。


有*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下,但是不能*于*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 2014-05-09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