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X,女,1985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旷,湖南XX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X于2014年0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X承担。
审判员 肖XX
书记员 何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