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曾用名:周XX),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旷,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游某某,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郑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