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罗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谭XX,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谭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邓XX与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谭XX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X、被告谭XX及其委托代理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邓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介绍相*,之后***定恋爱**,2004年1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1月7日生下儿子谭XX。婚后,被告长期沉迷于*博,没有**责任*,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请求法*判决原、被告予以离婚;婚生子谭XX归*告抚养,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结婚登记审查*理表复印*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一份、谭XX的户籍*料复印*一份。证明*、被告系夫妻关*及基本情况。经*证,被告无异议。
出生医学证明*印*一份。证明*生子谭XX的情况。经*证,被告无异议。
被告谭XX辩称:1、原告诉称均不是事实;2、此次系原告自身有*遇而起的,答辩人无过错;3、答辩人身体不好,治病目前尚*52000元;4、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愿意原谅原告的过错,希望原告回心转意,重新建设美好的家*。
被告谭XX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院提交以下证据:
方X、宴跃进调查*录各一份。证明*生子由被母亲在抚养。经*证,原告认为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
借条复印*三张。证明*被告治病所欠的债务情况。经*证,原告对真实性有*议,债权*是被告亲属。
病历手册复印*一份和*洲市一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印*一份。证明*告在株洲市一医院治疗及花**况**告治病所欠的债务情况。经*证,原告对真实性没有*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证据形式要求,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认为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证据2、3都*复印*不符*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经*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1年**,之后*定恋爱**。2004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9日按乡俗举行了婚礼。2005年11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谭XX。婚后,原、被告之间为家*琐事发生过争吵。为此,原告邓XX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特向*院起诉,请求法*判令所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自由恋爱**,且结婚后*同生活了较长的一段**,说明***彼此有*定的了解,建立了夫妻感情,其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原、被告为家*琐事曾*生争吵,但是并没有*的冲突,不能*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裂。只要原、被告加强*通,夫妻关*仍有**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依据《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XX要求与被告谭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
附:提起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后*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洲市中级人民法*缴纳上诉费。现金*纳的,直接向**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收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XX,收款单*:代收法*诉讼费*政专户,帐号161XXXXXX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
审判员 谭XX
书记员 廖XX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求离婚的,可由有**门进行调解*直接向*民法*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予离婚。
有*列情形之一,调解*效的,应*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暴*或虐待、遗弃家*成*的;
(三)有*博、吸毒等恶习*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居**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失踪,另一方*出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