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廖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朝阳*人。


代理委托人罗X,湖南XX律师。


被告廖X,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原告张XX与被告廖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4年7月9日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边*独任*理,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担任*录。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XX*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席*判,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张XX诉称:双**2011年6月份经*介绍相*,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5日生下女儿张XX。婚前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婚后*格不合经**家*琐事争吵,被告不关*原告的生活,被告对原告父母没有***尊重,被告不愿意去原告家*活,只在过年**随原告回过老家。现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诸**,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割夫妻共同财产,小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400元/月抚养**小孩年*18岁,学费*医疗费*人一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廖XX*院依法*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理查*:原告张XX与被告廖X于2012年1月5日在株洲市石*区XX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5日生育女儿张XX,女儿现在随被告廖X的父母一起生活,婚后***株洲石*区购买两室一厅房*一套,房*产权*记为共同共有,双**有*供证据证明**妻共同债务。双**2013年*半年*没在一起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被告户籍*料、结婚证、房*档案、原告的陈X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不长,缺乏感情交流,因家*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离婚,但未提供充*、有*的证据证明*妻感情已经*裂的法*事实。考虑原、被告结婚时*较短,年***,且生育有*不足两岁的女儿,只要双**强*流,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建设温*和*的家*,夫妻关*仍有*善的可能。因此,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依据《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不准许*告张XX与被告廖X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边*



代理书记员  杨*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求离婚的,可由有**门进行调解*直接向*民法*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予离婚。


有*列情形之一,调解*效的,应*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暴*或虐待、遗弃家*成*的;


(三)有*博、吸毒等恶习*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居**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失踪,另一方*出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


  • 2014-07-30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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