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何X与邹XX、平*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何X,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X。


委托代理人罗X,湖南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被告邹XX,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X。


被告中国XX**公*(以下简*平*XX**公*),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XX南江*路*渌家*大楼1、2楼。


负责人谢XX,总经*。


委托代理人李XX,株洲市百姓法*服务所法*工作者,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原告何X与被告邹XX、平*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由审判员刘XX独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的委托代理人罗X、被告邹XX,被告平*XX**公**托代理人的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何X诉称:2014年6月1日,原告驾驶摩托车,途经*洲县XX时,被邹XX驾驶牌号为BXXXX的小型客车*倒,造成*X受伤的道路*通*故。何X受伤住院治疗,经*洲市公*司**定中心鉴定意见:何X构成*级伤残。株洲县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故被告邹XX负事故的全*责任,原告何X不负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其人身损害的结果系由被告邹XX违法*为造成,因被告驾驶的车*在被告平*XX**公**保了机动车**保险与第三者责任*,所以依据法*规定应*由被告邹XX与被告平*XX**公**担相**责任。现原告请求依法*决: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损失共计171746.78元;2、本案所有*讼费*两被告承担。


原告为了支*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拟证明*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被告邹XX身份证、驾驶证,拟证明*告邹XX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3、被告平*XX**公**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告平*XX**公**讼主体资格;


证据4、住院病历,拟证明*告住院事实;


证据5、交通*故认定书,拟证明*告侵害事实及责任;


证据6、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告伤情;


证据7、收条,拟证明*告支*的护理费;


证据8、医疗收据,拟证明*告花**医疗费;


证据9、鉴定费*检查**据,拟证明*告花**鉴定费*检查*;


证据10、机动车*险单,拟证明*告车*承保情况;


证据11、原告工资表及劳*合同,拟证明*告收入情况。


被告邹XX辩称:交通*故是真实的,答辩人的车*在平**险**公**了交强*,应*由保险**公**交强*范*内赔偿,其余*分答辩人愿意承担。


被告邹XX未提交任**据材料。


被告平*XX**公**称:保险**公**是本次交通*故的当事人,对交通*故的发生没有*错,不承担侵权*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请的金*过高,且部分赔偿项*无事实依据,在核定损失后,答辩人在交强*和*三者险内承担责任。


被告平*XX**公***院提交以下证据:


保单*份,拟证明*故车*买了交强*限额12万、商*险限额50万,不计*赔。


对原告方*举证据材料,平*XX**公**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有*现住院期间接受了哪些治疗;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有*议,是单**托,不是本次交通*故利*关*人共同书面委托,对证据7关*性有*议,费*过高,对证据8有*议,没有*供门诊的病历和*方,对证据9有*议,没有*供检查*相**历和*方,对证据10无异议,对证据11有*议,工资发放表是发生交通*故后*的,因为上面的字迹都*很新,应*加盖*务章*不是行政章,工资表上也没有*表人、复核人及发放人的名字,甲方*法*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全,原告没有*供纳税证明*实工资收入,没有*供医疗养*保险证明*作情况。


对平*XX**公**供的证据,原告方、被告邹XX无异议。


根据原告及被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对于*告方*举的证据1、2、3、5、8、10,被告无异议,本院审查**为符*证据属性,予以采信。证据4、6、9系法*单*出具,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11,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告平*XX**公**举的证据,原告何X、被告邹XX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本院查**下案件事实:


一、事故发生经*


2014年6月1日,原告驾驶摩托车,途经*洲县XX时,被邹XX驾驶牌号为BXXXX的小型客车*倒,造成*X受伤的道路*通*故。何X受伤住院治疗,经*洲市公*司**定中心鉴定意见:何X构成*级伤残。株洲县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故被告邹XX负事故的全*责任,原告何X不负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邹XX驾车*相*方**车**按照操作规范***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驶人应*遵守道路*通****、法*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驶、文**驶”之规定,应*此次事故的全*责任。何X不负责任。


二、原告受伤情况


原告何X受伤后,被送往株洲县中医院检查,后*往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住院治疗时*共计61天。经*断为1、右股骨上段*碎性骨折;2、右膝皮*软组织挫擦伤;3、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4、右胫骨近端骨折。后***洲市湘江***定中心出具司**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何X构成*级伤残。原告受伤住院后,被告邹XX支*赔偿款4.2万*。


三、原告身份情况


原告何X的户籍*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县XX山*组19号,系居*家*户口,故应*照城镇居*的赔偿标准计*原告的损失。


四、原告损失数额


原告何X在本案交通*故中,因受伤所造成*经*损失,经*院审核确定如下:


1、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23414元/年×20年×10%=46828元。


2、司**定费:1300元,株洲市XX***定中心所收的后*医疗费*定费600元**残程*评定费700元;


3、误工费:18038元,误工120日,内固定取除后*治疗30日,共计**150日。原告未提交其有*定收入的证据,那*能*职工年**工资43893元**,即43893元/365天×150天=18038元;


4、护理费:护理费100元/天×61天=6100元;住院61天,护理费*每天1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61天=1830元;


6、交通*:原告未提交相**通**据,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交通*600元。


7、医疗费44068.78元;


8、后*治疗费10000元;


9、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以上损失合计133764.78元。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机动车*通*故责任*纷。本案的争议焦*是:1、原告何XX交通*故所造成*损失金*如何*定;2、本案的担责主体如何*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本院作如下评述:


原告何XX交通*故所造成*损失金*如何*定;


本院在事实查**分依法**出因本次交通*故造成*告受伤所产生的经*损失为133764.78元。营养**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原告计*为171746.78元*失的请求过高,本院依法*以核减,对高*部分不予支*。


二、本案的担责主体如何*定。


株洲县公**交通*察大队作出的交通*故责任*定书认定:原告何X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邹XX承担全*责任。邹XX所有*车*在被告平*XX**公**保交强*和**三者险,交强*的保险责任*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本案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6566元,未超过限额11万*),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案未请求)。商*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额为50万*,且不计*赔。


保险**公***交强*限额120000元**内承担保险责任。医疗费*57198.78元,减去交强*赔偿限额为10000元,超出部分47198.78元,应*商*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额50万**赔偿;因被告邹XX已向*告赔偿了4.2万*,故其在本案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对其已付的赔偿款,被告平*XX**公***商*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向*告邹XX进行理赔。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XX**公**交通*故责任**保险限额范*内赔偿原告何X86566元;


二、由被告中国XX**公**机动车*三者责任*范*内赔偿原告何X5198.78元;


三、驳回原告何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付内容,限被告中国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则应*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7.5元,由被告邹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后*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洲市中级人民法*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纳的,直接向XXX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收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XX,收款单*:代收法*诉讼费*政专户,帐号:161XXXX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杨XX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权*任*》


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疾赔偿金。造成*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的,依照道路*通****有**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有*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故后*于*机动车*方*任*,由保险**公**机动车**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有*对损害的发生有*错的,承担相**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路*通***》


第三十八条车*、行人应*按照交通*号通*;遇有*通*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察的指挥通*;在没有*通*号的道路*,应*在确保安*、畅通*原则下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间发生交通*故的,由有*错的一方*担赔偿责任;双****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故,非机动车*驶人、行人没有*错的,由机动车*方*担赔偿责任;有*据证明*机动车*驶人、行人有*错的,根据过错程*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有*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成*,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生道路*通*故造成*车*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法*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


道路*通*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予赔偿。


《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的各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能*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生活费,以及因康*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费、护理费、后*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向*民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方*承诺给予金**偿,或者赔偿权**已经**民法*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断证明*相**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理性有*议的,应*承担相**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辩论终*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复训练所必要的康*费、适当的整容**及其他后*治疗费,赔偿权**可以待实际发生后*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可以与已经*生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和*入状况*定。


误工时*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定收入的,误工费*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收入计*;受害人不能*证证明*最近三年*平*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所在地相*或者相*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工资计*。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同等级别*理的劳*报酬标准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时*。受害人因残疾不能*复生活自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健康*况*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计*。交通***以正式票据为凭;有**据应*与就医地点、时*、人数、次数相**。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参照当地国**关*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据受害人丧失劳*能*程*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或者农*居*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但六十周*以上的,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以上的,按五年**。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业妨害严*影响其劳*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整。


《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的过错程*,法*另有*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为所造成*后*;


(四)侵权*的获利*况;


(五)侵权*承担责任*经*能*;


(六)受诉法*所在地平*生活水*。


法*、行政法*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规定的,适用法*、行政法*的规定。


  • 2015-01-15
  • 株洲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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