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XX,安徽XX律师。
被告:蚌埠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蚌埠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聂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