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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蚌埠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迟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曹XX,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XX,安徽XX律师。


被告:蚌埠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蚌埠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聂XX


  • 2014-07-10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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