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姜X,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曹XX,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X,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14日,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陈XX,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XX,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XX,无业。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X,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XX,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X,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X,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姜X、曹XX、王XX、陈XX、吴XX、李XX、蒋X、刘XX、徐XX、吕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予以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姜X、曹XX、王XX、陈XX、吴XX、李XX、蒋X、刘XX、徐XX、吕X及辩护人王XX、王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肖XX、姜X、曹XX、王XX、陈XX等人约定以出资入股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肖XX占股50%),并使用陈XX位于本区双屿街道XX2幢的金鸿大酒店二楼作为赌博场所,由被告人吴XX、李XX、蒋X、刘XX负责理手和抽取头薪,由被告人吕X、徐XX负责望风,使用麻将牌以比大小的形式召集大量人员参与赌博,并按照庄家赢钱总数的10%抽取头薪。2014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肖XX等人在上述场所内,召集熊X等40余人参与上述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15290元。
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陈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X、姜X、曹XX、王XX、陈XX、吴XX、李XX、蒋X、刘XX、吕X、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对讲机三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病情处理意见书及出院记录、收缴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肖XX、熊X、吴XX、刘XX、肖XX、叶XX、程X、方X、杨X、柳X、陈XX、曾XX、张XX、凌X、叶XX、曾XX、田X、吴XX、龙XX、张XX、李XX、卿XX、常X、朱X、周X、郑X、汪X、陈XX、徐XX、徐XX、郭XX、胡X、高X、蔡X、王XX、龙XX、冯X、李XX、陈XX、徐XX、马X、张XX、王XX、刘XX、张XX、黄X、陈XX、曹XX、阳X、刘XX、王XX、曹XX、王XX、龙XX、余XX的证言、被告人肖XX、姜X、曹XX、王XX、陈XX、吴XX、李XX、蒋X、刘XX、吕X、徐XX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姜X、曹XX、王XX、陈XX、吴XX、李XX、蒋X、刘XX、吕X、徐XX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XX、李XX、蒋X、刘XX、吕X、徐XX为赌博犯罪提供密切相关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肖XX、姜X、吴XX、李XX、蒋X、刘XX、吕X、徐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XX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XX有非法拘禁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肖XX判处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对被告人姜X、曹XX、王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陈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吴XX、李XX、蒋X、刘XX、吕X、徐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王XX构成坦白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王XX、王XX、王XX分别就被告人肖XX、姜X、王XX的上述从轻处罚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但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案情,三辩护人分别就被告人肖XX、姜X、王XX可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姜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抵刑1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吕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宁怡
人民陪审员 彭三豹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薛XX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