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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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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女,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代理人邱XX,福建XX律师。


被告戴某某,男,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原告刘XX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XX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蓓蓓



书 记 员  徐XX


  • 2014-08-20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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