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代理人邱XX,福建XX律师。
被告戴某某,男,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原告刘XX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XX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蓓蓓
书 记 员 徐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