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史XX,福建XX律师。
被告欧XX,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邱XX,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欧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诉争房即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南路阳光城新XX的房屋,并提供其个人名下车辆及已存入本院保管款账户的120000元现金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欧XX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南路阳光城新XX的房屋;
二、查封原告黄XX所有的车辆一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吴XX
书 记 员 林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