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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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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男,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代理人邱XX,福建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XX、姚XX,福建XX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X与被告王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杨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 判 长  吴永福


代理审判员  苏镧浠


人民陪审员  黄禹水



书 记 员  郑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2015-01-15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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