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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等与福州市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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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陈XX,女,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陈XX,女,汉族,1939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XX,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州市第一医院,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X,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XX、吴XX(实习律师),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陈XX、陈XX与被告福州市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陈XX、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陈XX、陈XX、陈XX负担。


审 判 长  王道锦


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5-03-02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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