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陈XX,女,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陈XX,女,汉族,1939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XX,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州市第一医院,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X,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XX、吴XX(实习律师),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陈XX、陈XX与被告福州市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陈XX、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陈XX、陈XX、陈XX负担。
审 判 长 王道锦
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