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邱XX,福建XX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翁 昕
书 记 员 郭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