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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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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邱XX,福建XX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翁 昕



书 记 员 郭友情


  • 2015-03-03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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