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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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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邱XX,福建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2月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494.05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3-13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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