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邱XX,福建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2月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494.05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
书 记 员 王XX
原告刘XX,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邱XX,福建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2月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494.05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
书 记 员 王XX
189 5919 8912
18959198912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