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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单××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南民初字第30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明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马明国,天津XX律师。


被告单××。


委托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单××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白迪



书 记 员  黄然


  • 2015-04-29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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