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马明国,天津XX律师。
被告单××。
委托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单××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白迪
书 记 员 黄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