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英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白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潦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委托代理人李XX、刘家铭,被上诉人白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潦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鉴
审 判 员 李XX
审 判 员 代书平
书 记 员 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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