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关于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白XX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 (2009)南民二终字第3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家铭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英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白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潦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委托代理人李XX、刘家铭,被上诉人白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潦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鉴


审  判  员   李XX


审  判  员   代书平



书  记  员   薛XX


我要评论


  • 2009-06-02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