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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保管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09)南民二终字第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家铭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生于1937年9月。


委托代理人王X,男,生于1973年8月,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XX,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XX律师。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7)宛龙靳民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王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被上诉人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家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上诉称:一、档案材料属于民法上的持定物。二、既然是物,它是有价值的。三、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也是不对的。四、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责任。


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辩称:一、不管上诉人所述的档案为何物,我乡觉得双方主体不对称,不属法院管辖范围。二、上诉人所述档案不存在价值可言,其成为黑户口也不属实。三、一审裁定由其向人事部门安置是妥当的。四、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没有任何过错。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原审驳回上诉人王XX的起诉,告知其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并无不妥。故上诉人王XX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飞


审  判  员   李进军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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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2-06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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