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1945年6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告南阳人民广播电台。
法定代表人陈XX,系电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XX律师。
被告南阳XX。
委托代理人马XX,河南XX律师。
原告吴XX诉被告南阳人民广播电台、南阳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南阳人民广播电台委托代理人刘家铭、被告南阳XX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吴XX起诉被告南阳人民广播电台、南阳XX,认为自己听了被告南阳人民广播电台的虚假广播,到南阳XX购买了由姚X出售的风痹康胶囊,致使原告身体健康受到了伤害,并向法庭提交了其录制的南阳人民广播电台广告词、南阳市消费者协会油田分会的证明、其自身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陕西省卫生监督局(2009)9号函等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现在的病症系其购买并服用了风痹康胶囊所致,也不能证明两被告与其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利害关系,其所提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XX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32元退回原告吴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邢XX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范XX
书记员 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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