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被告人李XX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09)宛龙刑初字第3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家铭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8年1月5日出生。


辩护人刘家铭,河南XX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受贿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刘家铭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系南阳市XX之一,受南阳市国资委委托管理该公司国有股份。2007年下半年,该公司因技术改造缺乏资金,其总经理余X找到时任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的被告人李XX要求借款,并征得了南阳市国资委主任张XX的同意。2007年9月,李XX让出纳从产权交易中心下属的XX公司账户上转账50万元给XX公司;2008年元月又让出纳将产权交易中心公款150万元转账给XX公司。XX公司除按月利息0.8%支付给交易中心外,按照余X与李XX的约定,XX公司还从2007年10月按月利息0.4%给予李XX好处费,至2009年3月,共给李12.32万元。2009年3月,XX公司法人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后,被告人退给XX公司所收好处费10万元。


2、2009年元月,河南XX,为了感谢被告人李XX在该公司收购南阳XX公司、南阳市XX公司的产权转让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到李XX的办公室,送给李现金5万元,当日李将款退给了夏。几天后,夏在南阳市中州东XX再次将5万元钱交给李。2009年3月,XX公司法人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后,被告人将5万元钱退给夏。


3、2008年1月,南阳市XX任魏XX,为了感谢被告人李XX在其收购南阳市XX公司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送给李现金1万元;2008年12月,为了能够继续顺利收购南阳市商务局下属的三家企业,魏再次送给李现金1万元。2009年3月,XX公司法人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后,李将2万元退给魏。


4、2008年7月,原南阳市地方铁路局在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转让,为了感谢被告人李XX提供的帮助,该局局长吕XX送给李现金2万元。2009年3月,XX公司法人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后,被告人让其弟弟李XX退给吕现金2万元。


5、2008年9月,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XX,为了感谢被告人李XX在该公司收购南阳市粮食局下属的XX集团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李现金1万元。2009年3月,XX公司法人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后,被告人退给李XX现金1万元。


6、2007年12月,南阳市XX,为了感谢李XX减少该公司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改制业务中应缴的交易佣金,送给李现金1万元。2009年3月,XX公司法人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后,被告人退给叶现金1万元。


7、2007年5月,原南阳市宛城区新华办事处下属的南阳市XX公司经理王X,为了感谢被告人李XX在该公司在产权交易中心改制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李现金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收钱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是主动交代的。主观上无收受他人好处的故意,在他人送钱时,也明确表示不要,并且一直要退,后来均退了,主要是不懂法,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部分事实不能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一、二、三起构不成犯罪,第一起收受0.4的利息被告人无占有的故意,亦无实际占有,被告人多次打电话退款,并两次给领导汇报过,多次让余X来取钱在余未来拿退款的情况下,让其领导张XX给余打电话让来取钱。利息是余X所借200万元孳生的,200万元不构成犯罪,利息同样不构成犯罪。2、起诉书第二起指控收受夏XX的5万元同样构不成犯罪,李XX前后三次找夏退款,又多次打电话要退款,其无占有的故意,且送钱时间均在春节前后。因此,不构成犯罪。3、起诉书第三起指控魏Xx的钱均是春节前,魏X等人收购汽车公司已完毕,被告人李XX给其回赠的好普洱茶,魏X与被告人是要好的朋友,此属于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属于受贿。4、起诉书四至七起的犯罪,被告人有从轻、减轻的情节,被告人是为挪用200万元被纪检部门双规,而不是受贿,其在双规后对经济交往全面供述,应视为自首。5、被告人无XX在案发前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送钱人均是在开展的业务进行完毕后所送,未谋取不当利益,前三起构不上犯罪,后四起数额为4.5万元应给其悔过的机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XX在任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期间,于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先后收受余X、夏XX、魏X、吕XX、李XX等七人的现金共计23.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系南阳市XX之一,受南阳市国资委委托管理该公司国有股份。2007年下半年,因该公司技术改造缺乏资金,公司总经理余X找到时任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的被告人李XX要求借款,同时征得了南阳市国资委主任张XX的同意。2007年9月、2008年元月李XX让出纳从产权交易中心下属的XX公司账户上先后转账200万元给XX公司。XX公司除按月利息0.8%支付给交易中心外,按照余X与李XX的约定,XX公司从2007年10月按月利息0.4%给予李XX好处费,至2009年3月共给李XX12.32万元。2009年3月因XX公司法人代表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被告人李XX退给XX公司所付的0.4%的利息费10万元。2009年6月12日退市纪委2.3万。


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河南XX,为了感谢被告人李XX在该公司收购南阳XX公司、南阳市XX公司的产权转让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到李XX的办公室送给李现金5万元,当日下午李即将款退给了夏。几天后,夏又电话联系李XX问李在何处,并到南阳市中州东XX找到李,再次将5万元钱放到李的车上。2009年3月XX公司法人代表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后,被告人李XX将5万元钱退给夏XX。


3、2008年1月,南阳市XX任魏XX,为了感谢被告人李XX在2007年其收购南阳市XX公司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送给李现金1万元;2008年12月,为了能够继续顺利收购南阳市商务局下属的三家企业,魏再次送给李现金1万元。2009年3月,XX公司法人代表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后,被告人李XX将2万元退给魏X。


4、2008年7月,原南阳市地方铁路局在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转让,为了感谢被告人李XX提供的帮助,该局局长吕XX送给李现金2万元。2009年3月,XX公司法人代表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后,被告人李XX让其弟李XX退给吕现金2万元。


5、2008年9月,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XX,为了感谢被告人李XX在该公司收购南阳市粮食局下属的XX集团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李现金1万元。2009年3月,XX公司法人代表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后,被告人退给李XX现金1万元。


6、2007年12月,南阳市XX为了感谢李XX减少该公司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改制业务中应缴的交易佣金,送给李现金1万元。2009年3月,XX公司法人代表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后,被告人退给叶XX现金1万元。


7、2007年5月,原南阳市宛城区新华办事处下属的南阳市XX公司经理王X,为了感谢被告人李XX在该公司产权交易中心改制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李现金5000元。该款于2009年6月已退市纪委。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我是2005年元月任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的。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隶属于南阳市国资委,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职责是:负责国有企业改革产权转让过中的交易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取一定费用……单独具备法人资格,我任产权交易中心法人代表。


……2008年11月份,河南XX公司为了发展业务,积极参与南阳市XX、南阳XX的企业改制。在南阳市XX、南阳XX的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过程中,因这两个企业是国有企业,我们产权交易中心和XX公司全程为他们搞好服务,保证了这两个企业产权成功转让给了河南XX公司。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夏XX来到我办公室,给了我一个手提袋就走了,我当时急忙打开看看,里面是用报纸装着的5沓百元面值的5万元现金,我马上下楼开车追他,一直追到他公司楼下,将5万元交给了他。过了几天我开车带着孩子去看病,接到夏XX电话,说是要见我,我就赶到中州东路见他,他到我车上啥也没说,放下5万元就走了……一方面是为了减少产权交易费表示感谢,另一方面是为了协助他们实现税收减免等工作表示感谢……我收到后存到了我在建设银行的卡上了……2009年3月17号上午,我单位金鼎公司经理王X被卧龙区检察院的人员带走调查,我意识到要出问题为了自保就与第2天把这5万元钱退给了他……5万元是我妻子周X从南阳XX银行她工资折上取的,给我的现金。


……在南阳做生意的方城人魏X,于2007年和2008年快过春节时,给我送过2万元现金……魏X的公司名字我记不清了,他是公司总经理。2007年底,市交通局下属的南阳XX配件公司到我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国有产权挂牌转让,魏X通过市商务局领导介绍,也参与了收购市汽配公司,我们就认识了。2008元月快春节前的一天,魏X到我办公室楼下打电话约我下楼,在魏X的车上,魏X给我一个信封说:“过年了,给你拜个年,你放心,谁也不知道。”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我回到办公室打开看里面装的是百元面值的1万元现金。然后就收了起来。到2008年8月份,市汽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成功,魏X他们成功收购。魏X又于2008年底快过春节时的一天,到我办公室给我一个信封说:“过年了,给你拜个年。”我就收下了,等他走后我打开信封看看里面装的是百元面值的1万元现金……魏X送钱第一次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使他在参与收购市汽配公司时,我给他关照和方便。第二次是魏X正在参与收购市商务局下属的三家企业,为了能顺利办理产权交割手续,魏X才给我送的……钱我在办公室放了一段时间,后来在过春节期间用于个人消费了……这2万元钱后来退给魏X了吗……2009年3月22日,我让我爱人从她工资卡上取出2万元钱,我给魏X打电话说:“这两天卧龙区检察院把我们拍卖公司的王X带走了,正在查我们,我怕出事。”将魏X约到工业路金伯翰洗浴中XX,将用信封包好的2万元给了魏X,我当时说:“事你不是知道了吗,这2万元还给你。”魏X没有说啥就将钱接着了。


……2007年下半年,XX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余X,通过国资委张XX主任同意,先后分两次从我们产权交易中心借公款200万元。余X为了感谢我对他们的帮助,给我好处12.32万元……2007年9月30日,由产权交易中心下属的XX公司转账到XX公司在XX的帐户上50万元;2008年元月14日,从产权交易中心账户上和公物拍卖行帐户(以产权交易中心出纳尹星个人姓名)上分别转入XX公司XX帐户各75万元,合计150万元,这两笔款XX公司给我们的也是收据“预收水泥款”;以上3笔款共计200万元,其中公家200万元……没有签借款协议,当时我和余X是口头商定借款期限一年。如果产权交易中心急着用钱,可提前一个月给XX公司打招呼,可还借款。另外按月息1.2%支付给产权交易中心,其中的0.4%利息算给我个人的好处,就是说交易中心实际只收到利息是0.8%……利息月月结算,单位公款部分每个月初由XX公司财务人员将0.8%利息送到我们产权交易中心,由财务人员刘X和徐XX计入公物拍卖行账上;给我个人的0.4%好处,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转帐到我以我岳母(杜XX)的名义个人在卧龙区XX的的银行账户上了……因为我个人也以我岳母的名义借款给XX公司50万元。当时为了付款方便,在蒲XX开的有银行账户……个人的借款利息约定的也是月息1.2%……2007年9月借给XX公司50万公款的利息,是XX公司出纳张XX于2008年元月到我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6万元,2008年3月初到我办公室给我现金2.64万元,两次合计给我利息42400元。其中也包括2008年元月我们中心又借给XX公司150万的利息。我随后分两次按我和余X商量好的单位入帐0.8%,缴给财务38400元,计入收天泰借款利息。2007年9月第一次借款50万元的利息和给我个人的0.4%好处,是以现金形式和单位的0.8%交给我的现金,我后来给财务缴利息款时就把多余的4000元扣了下来。到2008年3月份以后单位借款的利息由XX公司按0.8%直接给了公司财务,给我个人的是0.4%是从2008年1月直接打我岳母的帐上了。基本上我每个月都把利息取出来,然后存到我爱人周X的工资卡上了……经过对利息帐,天台一共给的是12.32万元。其中现金是4000元,转账是11.92万元……基本上给我个人的0.4%都是通过银行转帐直接到我岳母在蒲XX的账户上了……我分别每个月和我个人50万借款的利息一起取出来了……以上凭证经过我辨认,是我当时的取款凭证……合计47笔总计233238元,其中包含XXX给我个人的好处11,92万元……以上凭证经过我仔细辨认,全部是我经手办理的……2009年3月18日,我给XX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X打电话说:“现在卧龙区检察院正在查我们产权交易中心的问题,我以前多收你利息的事情如果让知道了不合适,退给你们算了。”余X说:“我不在南阳,你找我们公司副总李XX。”后来,我找到李XX把10万元钱给了他,我就走了……退款的10万元是我让我爱人周X当天从她工资卡上取出来的钱……我个人借给XX公司的50万钱与单位借给的200万元钱没有联系,当时为了利息支付方便才让余X把给我的好处直接付给到我岳母的个人借款50万元利息帐户上的。


……2008年6月,南阳市地方铁路局要进行企业改制,通过我们交易中心挂牌转让,7月份的一天晚上,地方铁路局的局长吕XX请我到运政宾馆吃饭,饭后吕XX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大信封塞到我的裤子口袋,我推辞不掉,就收下了。我回家后打开信封看看,里面是两沓面值百元的2万元现金。原南阳市地方铁路局在改制期间,我帮他们理思路、想办法,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吕XX出于感激之情,给我送了现金2万元……我由于平时个人消费开支了……2009年的3月22号下午,我让妻子周X从她在市商业银行的工资存折上取出2万元钱交给我弟弟李XX让他给地方铁路局的局长吕XX送去……我弟弟李XX回来对我说:“我事先给吕XX打电话说你送给我哥的2万元钱,我现在给你送过去。吕X在办公室等我。20分钟后我到他办公室将钱给他,就回来了。”


……2007年市粮食局下属的XX集团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到我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XX公司积极参与收购。2008年初在一次筵席聚会上,李XX趁空往我口袋里塞了一个信封,我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回家后打开信封看看,里面装有百元面值的1万元现金……他为了让我在手续办理过程中提供方便……我在过春节时,用于个人消费了……2009年3月,卧龙区检察院将我们产权交易中心下属的XX公司的王X叫走了,我害怕出事,就将李XX送给我的1万元钱退给他了……退给李XX的1万元是我个人平时在办公室放的现金,我给李XX打电话,他说在白河南一家足疗馆,我就找到他,将他叫到卫生间,把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给了李XX,我就回家了。


……2007年11月份,南阳市XX公司进行国有资产产权改制,在我中心应交产权交易费8万元,机械冶金总公司的总经理叶XX嫌交易费太多,就找到我商量,因为我们单位相邻,俩人之间的私交不错,我就同意在交费上给他减免了3万元。叶XX为了感谢我给他的帮助,于2007年底,快过春节时的一天上午到我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万元……我用于过春节消费了……我认为他给我送钱是为了我给他们公司减免了产权交易费,为了感谢我才送的……2009年3月21日,我开车到叶XX公司的楼下给他打电话约他下来,他下楼后就直接到我车上,我拿出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钱给他,叶XX说:“你给我干啥,你拿着吧。”我说:“你收下吧,你给我是害我。”叶XX问:“怎么了?”我说:“这两天卧龙区检察院把我们拍卖公司的王X带走了。”他一听就明白了没有再往下问,就将钱拿走了……这1万元钱是我个人在办公室存放的现金。


……2006年夏天,宛城区新华办事处下属的装饰建筑工程公司需要改制,该公司找到我们产权交易中心和XX公司,我抱着负责任的态度,帮他们制定了一套科学缜密的改制方案,使他们得以顺利改制。该企业改制后既维护了所有方新华办事处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事后该公司总经理王X到我办公室给我一个信封,我估计里面装的是钱,就推脱再三,但推不掉,就收下了。她走后,我打开信封看看里面装的是百元面值的5000元现金……她送钱是为了感谢我在工作中给予的支持……用于我个人日常消费了。


上述被告人的供述证明了其受贿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经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男,51岁,南阳市国资委主任,住南阳市XX)的证言:


……2007年下半年,XXX的总经理余X找到我说,公司改造缺乏资金,他们按借款支付利息。我考虑XXX是我们监管的企业……为了稳定企业的发展我同意产权交易中心借款200万元交给XXX……班子没有研究过,我直接给李XX说的此事……


(2)证人余X(男,35岁,南阳市XXX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阳市中XX)的证言:


2007年下半年,公司改造缺乏资金,我就找到李XX,他说得先给国资委主任张XX说一下,我就找到张,张主任表示同意,之后他俩在一起商量说可以借一部分给我……当时我与李XX商量好,借单位的款按照1.2%的利息,0.8%到中心账上,剩余作为给李XX的好处费支付给李XX本人……


(3)证人尹X(男,27岁,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室,住南阳市国资委家属院)的证言:


……2008年元月,李XX安排我借给XX公司150万元……


(4)证人张XX(女,35岁,南阳市XX公司会计,住南阳市XX)的证言:


2007年9月公司借产权交易中心下属XX公司50万元,2008年元月9日借产权交易中心150万元,分两笔,总计200万元整,李XX个人名义杜XX借款50万元……2007年9月的50万元利息、后来150万元的利息开始是我代领然后去李XX的办公室交给他,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2月,合计以现金的形式交给李XX42400元……从3月份以后李XX安排我把200万元的利息全部给产权交易中心的财务人员刘X了……2007年10月和11月按1.2%的利息交给李XX了……12月份以后多余的0.4%直接通过银行的账户转到杜XX的银行账上了……


(5)证人周X(女,41岁,南阳市人民银行会计科职工,住南阳市人民银行家属院)的证言:


我在商业银行银信支行有工资支付账户……存折平时就在家里放着,李XX需要可以随时使用,他知道密码……2009年3月他让我分几次从我的账上取过20万元交给了他……


(6)证人李XX(男,40岁,南阳市X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南阳市红庙路家和万世小区)的证言:


2009年3月底,公司总经理余X给我打电话说,李XX主任要退给我们已经付给他的10万元利息,让我和他联系把10万元拿回来。我们联系以后约好见面,他把10万元给我了……我就给公司会计郭X联系,让他给我开个收据……


(7)证人郭X(男,34岁,南阳市XX公司会计,住南阳市XX)的证言:


……2009年3月底,我们公司副总经理李XX给我打电话说,他手中收到杜XX退给我们的10万元现金,让我开个收据,随后把钱给我,我就开了一个收据,时间是2009年3月13日……是随手写的时间……


(8)证人夏XX(男,41岁,南阳XX天居公司总经理,住南阳市工业路牡丹XX)的证言:


我们公司参与了南阳市XX企业和商场的改制工作,经过产权交易中心的协调收购成功,还减少了交易费用,我就在2009年快过春节的一天送给李XX5万元钱……当天下午他就到我的办公室退给我了。几天后我在中XX的一个地方把5万元钱放到他的车上就走了……2009年3月底的一天他把5万元钱又给我了,并说检察院在查交易中心……


(9)证人魏X(男,38岁,南阳市XX任,住南阳市XX)的证言:


我曾经和几个朋友参与交通局下属的南阳XX配件公司产权转让业务,2008年快过春节时,我在李XX办公室楼下汽车里给了他1万元……2008年底快过春节时,我到他的办公室给了他1万元……主要是朋友关系看望,另外我准备收购商务局下属的三家企业……


(10)证人吕XX(男,58岁,南阳XX,住南阳市永安XX)的证言:


南阳市地方铁路局根据政府文件到产权交易中心改制,李XX多次提供帮助,我们企业改制成功,2008年7月我在吃饭中间给了李XX2万元钱……


(11)证人李XX(男,39岁,南阳市卧龙区地税局征收大厅副主任,住南阳市XX)的证言:


2009年3月21日上午我哥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我嫂子那里拿了2万元给吕XX送过去……我就送了……


(12)证人李XX(男,43岁,南阳市XX,住南阳市XX)的证言:


我公司收购粮食局下属的XX集团……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过程中,2008年初的一次宴会上,我送给李XX10000元……2009年3月21日,他找到我退给了我……


(13)证人叶XX(男,50岁,南阳市XX公司总经理,住南阳市墙改办家属院)的证言:


……我公司改制前就和李XX认识,关系不错,经常来往……2007年我们企业改制中为了减少交易费用送给他现金10000元……2009年3月底他退给了我……


(14)证人王X(女,34岁,南阳市德馨装饰公司总经理,住南阳市长江路349号)的证言:


新华办事处需要改制,上报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李XX帮助我们制定了方案……在顺利拍卖成功后,我到李XX的办公室,用信封装5000元的现金给了他……是我个人的钱……


上述证人证言证明了行贿的具体事由、经过和谋取的利益。


3、书证


(1)举报材料。


(2)被告人李XX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证明了被告人李XX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3)南阳市XX、法人情况。


(4)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转给南阳市XXX有限责任公司50万、150万元的书证。


南阳市X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南阳产权交易中心、杜XX利息以及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收到利息的书证。以及利息在XXX存款凭条、取款凭证。


(5)李XX退款10万元(南阳市X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利息)书证。


(6)南阳XX天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南阳XX公司、南阳市XX公司的有关书证。


南阳市XX任魏XX收购南阳市XX公司、粮油、土产、金属公司的相关书证。


南阳市地方铁路局在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转让的相关手续。


李XX收购南阳市粮食局下属的XX集团的相关书证。


南阳市XX公司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改制业务的书证。


南阳市XX公司在产权交易中心改制的书证。


(7)李XX在纪委双轨期间退赃7万余元的收据。


(8)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人在2009年5月13日双规期间,经教育主动交代自己受贿和挪用公款问题,并配合组织说清其它有关问题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量刑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XX的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一、二、三起构不成犯罪,及所收的利息好处费被告人无占有的故意和两次给领导汇报以及收受夏XX的5万元,收魏X的2万元款属于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均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证人张XX、余X、魏X的证言不符,被告人于2009年3月向几名行贿人退钱,是由于产权交易中心下属XX公司法人代表王X被检察机关传唤,产生恐惧心理而退款,并非是无占有的故意。因此,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和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XX在司法机关立案前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且在双规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自己的受贿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李XX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梅XX


审 判 员  刘  华


代审判员  姜XX



书 记 员  孙XX


我要评论


  • 2009-11-04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