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XX。
住所地:桐柏县龙潭沟景XX。
法定代表人释XX,任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XX,男,汉族,系河南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XX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天山XX。
法定代表人申XX,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XX。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综合投资区长青XX。
法定代表人张XX,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XX。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XX与被申请人南阳市XX公司、河南XX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桐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河南XX不服原判,于2013年10月1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2013)南民一终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XX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0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河南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胡XX,被申请人南阳市XX公司和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刘家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和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东汉
审判员 王伟凯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