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女,199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向阳XX。
法定代理人谢X,女,1972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陈X,XX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东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XX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袁X因与被告南阳XX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袁X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袁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郭XX
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