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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南阳XX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3)宛民初字第4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家铭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汉族,1955年10月15日生,住南阳市向阳XX。


委托代理人陈X,XX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东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XX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XX因与被告南阳XX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李XX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显


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郭XX


  • 2014-12-08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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