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汉族,1955年10月15日生,住南阳市向阳XX。
委托代理人陈X,XX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东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XX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XX因与被告南阳XX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李XX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显
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