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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XX公司与南阳市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4)宛民初字第9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家铭律师

案件详情




南阳市XX公司。


法人代表:李XX,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南阳市XX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XX,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XX公司诉被告南阳市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南阳市XX公司侵占原告土地已成事实,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阳市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郭XX


  • 2015-04-27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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