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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中国XX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合同事务
  • (2009)南民商终字第1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飞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潘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韩飞,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XX分公司。


负责人满XX,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中国XX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XX公司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XX公司与王XX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XX公司于2009年8月23日前支付王XX保险金5万元。中国XX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一审诉讼费1220元,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9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龚XX


代理审判员   魏XX


代理审判员   郭XX



书  记  员   孙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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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8-03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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