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潘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韩飞,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XX分公司。
负责人满XX,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中国XX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XX公司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XX公司与王XX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XX公司于2009年8月23日前支付王XX保险金5万元。中国XX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一审诉讼费1220元,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9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龚XX
代理审判员 魏XX
代理审判员 郭XX
书 记 员 孙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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