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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与孙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沭开民初字第14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刘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曹X,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安徽凤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又名王X),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浙江省人,居民。


被告孙XX,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本院受理原告曹X诉被告王XX、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XX



书记员 徐XX


  • 2014-07-23
  • 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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