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安徽凤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又名王X),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浙江省人,居民。
被告孙XX,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本院受理原告曹X诉被告王XX、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XX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