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XX,安徽XX律师。
被告:蒋XX,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XX,蚌埠市蚌山区XX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郑XX,蚌埠市蚌山区XX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诉被告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聂XX
书记员 祝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