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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X与何X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民)初字第80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玉珠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李XX。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珠,上海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XX,上海XX律师。


被告何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李XX诉被告何X共有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XX、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 倩



书 记 员 陆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10-27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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