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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灵民一初字第13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玉珠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


委托代理人李玉珠,上海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章XX,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刘XX


  • 2014-08-20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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