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
委托代理人李玉珠,上海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章XX,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