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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石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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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石X,居民。


本院受理原告周X诉被告石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X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仲 裁



书 记 员 张晓燕


  • 2014-08-04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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