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石X,居民。
本院受理原告周X诉被告石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X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仲 裁
书 记 员 张晓燕
郑刘律师
原告周X,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石X,居民。
本院受理原告周X诉被告石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X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仲 裁
书 记 员 张晓燕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