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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金龙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住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


被告张XX,其他信息不明。


原告吴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XX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 威



书 记 员 黄钟越


  • 2015-02-09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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