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
被告河南XX公司(原河南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河南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XX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XX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