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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河南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华法民初字第38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建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汉族。


被告河南XX公司(原河南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河南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XX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XX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书记员 孙XX


  • 2013-10-28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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