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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XX诉被告濮阳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华法民初字第25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建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董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XX,河南XX律师。


被告濮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诉被告濮阳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董XX负担。


审判员  林XX



书记员  王 颖


  • 2013-08-30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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