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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XX与被告濮阳市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华法民初字第25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建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叶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XX律师。


被告濮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X,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濮阳市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XX



书记员  王 颖


  • 2013-07-19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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