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男。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男,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郭XX,男,濮阳县城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