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尹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濮民初字第18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建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尹XX,男。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男,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郭XX,男,濮阳县城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8-26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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