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X,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法建、杨X,江苏XX律师。
被告谢XX(曾用名谢XX),女,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南村莫城XX。
委托代理人云线、费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X诉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X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季X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4元,减半收取10562元(季X已预交),由季X负担。
审 判 长 沈金锋
人民陪审员 缪品露
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
书 记 员 钱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