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季X与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澄周民初字第08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法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季X,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法建、杨X,江苏XX律师。


被告谢XX(曾用名谢XX),女,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南村莫城XX。


委托代理人云线、费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X诉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X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季X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4元,减半收取10562元(季X已预交),由季X负担。


审 判 长  沈金锋


人民陪审员  缪品露


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



书 记 员  钱丽玲


  • 2014-08-01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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