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X,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蒙彦军,陕西XX律师。
被告林XX,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
被告李XX,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诉被告林XX、李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X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X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100元,退还原告1100元。
审 判 长 蔡文波
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
代理审判员 白XX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