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柱,陕西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李XX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锐
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
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