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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连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平民二终字第1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广华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XX,女。


委托代理人赵XX,男。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连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湛民初二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XX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0元,减半收取9900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万XX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杨XX


  • 2014-05-04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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