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男,1970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XX,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蒋XX,女,1953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汤XX,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蒋XX、汤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蒋XX、汤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谢XX承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锋
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
书 记 员 陈XX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