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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蒋XX、汤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湛民二初字第3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广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谢XX,男,1970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XX,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蒋XX,女,1953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汤XX,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蒋XX、汤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蒋XX、汤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谢XX承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锋


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



书 记 员  陈XX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5-14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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