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岑跃,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XX律师。
被执行人:岑XX,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416号岑跃与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岑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岑XX尚需向申请执行人岑跃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及相关的债务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XX
审判员 俞XX
审判员 华XX
书记员 施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