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XX,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被告:徐XX,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徐XX,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程XX,屯溪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毕XX与被告徐XX、徐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毕XX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XX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XX负担。
审判员 毕XX
书记员 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