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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XX公司与黄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周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盐城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新建XX。


法定代表人: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X,安徽XX律师。


被告:黄山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XX。


法定代表人:洪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XX公司诉被告黄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XX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盐城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0元,由原告盐城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方筱玮



书 记 员  周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2015-02-11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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