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耿XX,男,199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梁X,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
负责人张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耿XX、梁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XX公司在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回对被告梁X的起诉。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