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男,汉族,1960年2月6日生,住河北省献县。
原告韩XX,男,汉族,1986年4月6日生,住河北省献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韩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X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