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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XX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1)绍商初字第4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虞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许XX,浙江XX律师。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郭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


原告虞XX诉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布款138855.7元,并提供了欠条一份、码单十份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原告陈述,讼争买卖业务的货物为其任法定代表人的诸暨市XX公司所有,货款也应当属于公司,故本院认为该买卖业务实际发生在诸暨市XX公司与其合同相对方之间,虽被告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原告出具了欠条,但不影响诸暨市XX公司系讼争买卖关系出卖人的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虞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力佳


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书 记 员  傅XX


  • 2011-08-08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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