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农民。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XX。
委托代理人:赵X。
上诉人郭XX、王XX因与被上诉人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XX、王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常XX,被上诉人桑XX的委托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审判员 李 锋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