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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XX与郭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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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农民。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XX。


委托代理人:赵X。


上诉人郭XX、王XX因与被上诉人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XX、王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常XX,被上诉人桑XX的委托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审判员  李 锋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5-01-04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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