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韩XX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4)顺刑初字第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季振法律师

案件详情




自诉人焦X,男,1960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韩XX(曾用名:韩×2),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季振法,北京XX律师。


自诉人焦X以被告人韩XX犯侵占罪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当日受理。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焦X控诉被告人韩XX犯侵占罪证据不足。经本院说服,自诉人焦X坚持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焦X对被告人韩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曹咏



书 记 员  刘月


  • 2014-01-21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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