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焦X,男,1960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韩XX(曾用名:韩×2),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季振法,北京XX律师。
自诉人焦X以被告人韩XX犯侵占罪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当日受理。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焦X控诉被告人韩XX犯侵占罪证据不足。经本院说服,自诉人焦X坚持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焦X对被告人韩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曹咏
书 记 员 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