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
申请执行人张XX。
法定代理人秦X。
申请执行人秦X。
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周XX。
委托代理人周X、李平,江苏XX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XX、张XX、秦X与被执行人周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107053元,并缴纳执行费用150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扬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林 星
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