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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张XX、秦X与被执行人周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扬执字第9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平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XX。


申请执行人张XX。


法定代理人秦X。


申请执行人秦X。


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周XX。


委托代理人周X、李平,江苏XX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XX、张XX、秦X与被执行人周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107053元,并缴纳执行费用150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扬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林 星


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3-16
  • 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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