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李金忠,陕西XX律师。
被告张X。
原告杨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
经审查,原告杨X曾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因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2年2月7日该案已被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杨XX在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在被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重复起诉,违背民诉法有关婚姻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X之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杨XX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阳
书 记 员 李妍